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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特殊贸易便利化措施有哪些方面?

发布:2024-01-03 15:17,更新:2024-05-08 07:00

综合保税区特殊贸易便利化措施

  1. 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2. 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3. 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高信用等级。 
  4. 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5. 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6. 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7. 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 
  8. 文物自境外入区实施入区登记审核。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免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9.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10. 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1. 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后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12. 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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