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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商标侵权风险科普

发布:2023-06-27 13:57,更新:2024-11-21 07:00

一、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进出口货物上未经商标权权利人许可,以特定形式使用与相关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上述特定形式,是指以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在进出口货物本身、包装、容器、标签上或是在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据、检验检疫证明等交易文书上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



二、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未经商标权权利人许可,在相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同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类似商品,一般是指与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一种相对复杂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在与相关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常见的商标近似情形有:

(1)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

(2)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

(3)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

(4)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



四、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

权利人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时,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中登记被许可进出口企业的许可范围、许可期限等情况。即便获得了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许可,企业在进出口货物上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相关商标,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此,海关有权对所查获的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的侵权货物依法予以处置。



五、未经授权使用证明商标

区别于日常接触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证明商标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一类特殊的商标,用以证明相关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为了顺利进入目的国市场,在产品上附着目的国关于产品安全、质量等领域的认证标志(即证明商标)成为常态。然而,在未经权利人根据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检验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关证明商标的行为,与未经许可使用商品商标的行为一样,都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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