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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要退运如何办理未退税证明?

发布:2023-06-27 11:02,更新:2024-05-05 07: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 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税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 ;

2.出口发票( 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 ;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企业可以通过广东税务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广东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或者单机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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