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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保税区内企业的管理

发布:2023-06-20 15:24,更新:2024-11-21 07:00

(一)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二)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三)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四)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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